通奸也入刑,怪不得台湾“色官”少
2018-06-10 15: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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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通奸也入刑,怪不得台湾“色官”少
台中市一名何姓人妻和阮姓越南籍移工日久生情,两人竟到大肚公园的篮球场打野战,完事后的卫生纸被跟踪的丈夫发现,两人因此吃上妨害家庭的官司。法官认为,两人互称「公」、「婆」,还说「公O婆去公园」,且有卫生纸上的DNA为证,判两人各3月徒刑,可易科罚金。(6月9日《重庆时报(西安)》)
通奸也入刑,怪不得台湾“色官”少
大陆人一定难以理解,笔者也一直好奇,连未婚女孩都可以在电视上公开“大尺度”谈“性”的台湾人,至今怎么还保留着这条封建色彩极浓的罪名?检索发现,台湾地区刑法第十七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第239条规定,(通奸罪)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其实,大陆也有类似的罪名,只是针对的群体不同。大陆设“破坏军婚罪”,意在惩处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行为。百度百科显示,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这里顺带说一下“其相奸者亦同”,这一条有类似于大陆“行贿与受贿同罪同罚”的味道,弊端十分明显因而备受诟病。去年5月,“林奕含自杀事件”发生后,外界质疑林奕含是否害怕被起诉为通奸罪才不敢揭露被诱奸性侵一事,台湾司法界因此提议废除通奸罪。
通奸也入刑,怪不得台湾“色官”少
网上查了下,所谓的易科罚金,是指被判处徒刑或拘役之犯罪人,因其个人因素,如果执行原判刑罚,将会产生不良后果,不足以收到改恶从善的效果,而改科罚金刑。刑的易科的一种。为补救短期自由刑之不足而设。
通奸也入刑,怪不得台湾“色官”少
说得再简单点,就是对于一些被判刑期较短的犯罪人,允许以罚金替代服刑。有影响力的如上月15日,台湾“高等法院”认定马英九犯下“刑法”的“教唆泄密罪”以及“通保法”中的“公务员无故泄漏资料罪”,判处马英九有期徒刑4个月,得易科罚金12万元新台币。
虽然同时判决马英九仍可上诉,但如果上诉失败,马英九也就只能交12万元新台币(约合2.5万人民币)易科罚金,以换取4个月的人身自由了。想想在廉洁自律方面被誉称“不粘锅”的马英九,却在这么鸡毛蒜皮的问题上被秋后算账,在台湾当省长也太没意思了。
通奸也入刑,怪不得台湾“色官”少
在台湾当官还有另外一个“没意思”,那就是绝对不敢把自己弄成“道德败坏”、“作风腐化”的生活方式,绝不敢将自己弄成“生活腐化堕落”、“生活糜烂”、“生活极度糜烂”,绝不敢“与他人通奸”,更不敢“与多人通奸”了。也就是说,台湾因为有个“通奸罪”,以权谋色、以钱谋色的官员少多了。
而在大陆当官,以上“涉色”问题就司空见惯了。2007年7月,中纪委、中央组织部第二巡视组组长、原中纪委常委祁培文在给东莞领导干部作党纪、政纪、法纪“三纪”教育报告时透露:“在中纪委查处的大案中,95%以上都有女人的问题。”
在十八大之后被查处的省部级以上干部中,被通报有生活作风问题的也是占据着较大的比例,有的甚至直接因为养“情妇”被举报而落马。比如原中央编译局局长衣俊卿,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而名副其实的“大官”,原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周永康和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令计划均“与多名女性通奸”。
通奸也入刑,怪不得台湾“色官”少
高级干部贪色,中低层干部当然也不甘示弱。网帖《包养情妇的十二大“吉尼斯纪录”》简直令人脸红。就在几天前,长安街知事《国土部落马厅官曾坐拥3名情人 如今2套房产被拍卖》一文,在报道国土部落马厅官孙英辉因受贿670余万元,被判处10年半有期徒刑,其情妇李传红因共同受贿100万元,获刑3年半。
通奸也入刑,怪不得台湾“色官”少
而更令人脸红的,则是大陆女官员“贪色”的案例也比比皆是。如深圳市检方人士透露“个人生活糜烂,甚至接受男警员的性贿赂”的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原局长安惠君,“用提拔把下级发展成情人、用金钱把上级发展成情人”的抚顺市顺城区国土资源女局长罗亚平,被中纪委网站通报“与多名上下级长期保持情人关系”的山西省高平市原市长杨晓波。
如果大陆刑法中也有这么一个“通奸罪”罪名,估计“色官”会降低九成,而因“色”而贪的案例也会大幅度下降。因此,虽然台湾正在推动废除“通奸罪”,大陆却有必要增设“通奸罪”。 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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