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对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十点建议
2020-02-17 13: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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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对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十点建议
于1988年11月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严重不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尤其被证实来源于野生动物身上的SARS发生17年之后,武汉又发生类似于SARS的新冠肺炎疫情,令社会更加关注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就此,我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提出如下十点建议:
周蓬安:对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十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细化分级分类保护工作。目前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将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虽然地方也列出了部分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仍缺乏分类。因此建议在分级的基础上,再进行分类,分别设传染病菌类,如蝙蝠、果子狸等;直接伤害类,如老虎、豹子等;毒液侵害类,如毒蛇等;温顺类,如鹦鹉、朱鹮等。
二是严禁食用野生动物。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野生动物交易猖獗,主因是中国不良的饮食习惯,尤其是毫无科学依据的“吃啥补啥”,导致一些人追逐食用野生动物。建议对野生动物一律禁止买卖、食用,效仿“醉驾入刑”,对买卖、食用国家和省级保护动物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全面禁止书刊对保护动物的食用性宣传。近期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动物小百科》中,就有“果子狸全身都是宝,它们的肉可以吃”的表述,而大型工具书《辞海》在介绍“果子狸”时,也有“肉可食,味鲜美”的表述。这样的宣传,无疑会助长国人嗜食野生动物的习惯,也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
四是严格规范民间对重点保护动物的饲养和交易。目前花鸟市场上鹦鹉交易非常常见,基本上处于没有人管的状态。但近期天津一位市民虽然有执照有养殖许可证,却因出售41只家养鹦鹉被判刑10年,这就不仅带来法律层面上的争议,更加重了人们对重点保护动物执法不严的责备。如果不允许交易,为何又给他颁发执照和养殖许可证?
五是规范重点保护动物的商业开发行为。如与国宝熊猫齐名的扬子鳄、娃娃鱼,通过人工繁殖的“子三代”产品已经爬上餐桌,有关部门虽然有“以鳄养鳄”、“以鱼养鱼”之理由,但一定会淡化社会“重点保护动物”理念,不利于重点动物的保护。因此,得到特许经营重点保护动物的范围,应该尽量缩小甚至全面禁止。
六是全面禁止重点保护动物表演和商业展示。表演动物中,有很多都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比如老虎、大象、黑熊等。可这些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很多都由私人经营的马戏团掌控,时常出现被虐待、生病得不到及时救治而致死现象。这些“国字号”宝贝被随便驱使,也不利于提高全民对重点保护动物的保护意识,因此该全面禁止。
七是严格限制以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尸骨等为原料的中药生产。传统中药生产涉及到虎骨、豹骨、犀牛角、鹿茸、熊胆、麝香、穿山甲等重点保护动物。不久前国家再次强调,严格禁止犀牛角和虎骨入药,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举动。建议逐步扩大禁止入药的动物种类和范围。同时,严禁一切药品、保健品对野生动物疗效的渲染。
八是对种群过大的重点保护动物实施集中猎杀。比如种群数量增长飞快,在一些地区甚至已呈泛滥之势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猪,祸害庄稼,农民怨声载道,建议由林业部门适时组织猎杀,并对其肉骨定点售卖,以减少其种群数量。
九是加强对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比如帮助人类消灭害虫,有利于发展绿色农业的青蛙,在菜市场上一直是公开销售,执法部门要想查处却无法可依。建议通过立法,对青蛙实施有效的保护。
十是依据保护目录管理。建议由主管部门依据社会对科学的认知,及时调整并发布动物保护目录,各监管部门依据目录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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