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骨折85岁老太保外就医,千夫所指!
2018-08-15 07: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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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拒绝骨折85岁老太保外就医,千夫所指!
河北省滦平县85岁村民李淑贤被判犯有寻衅滋事罪,获刑两年半。如今,李淑贤两次腰椎骨折,家属以“生活不能自理”为由申请保外就医,但是监狱方面拒绝了。(8月14日《新京报(北京)》)
拒绝骨折85岁老太保外就医,千夫所指!
通过“聂树斌案”,我是看到了燕赵大地极少数司法人员的荒唐甚至无耻,也看到被称为“口袋罪”的寻衅滋事罪罪名之邪恶,竟然能套到80多岁老太太身上。常理告诉大家,如此高龄的老太太,即使当众辱骂了执法人员,你们宽容大度一些,绝对不会被骂怂包,而是显得自身有涵养;你们若还嘴、还手,旁观者就会骂你们欠教养。河北承德滦平县法院倒好,竟然就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一名80多岁的老太太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而起因仅仅是老人举报他人非法毁坏其承包林地,后来因认为处理不公不时上访。
我这个非法律专业毕业,从未系统学习过《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普通网民,先给“李淑贤案”的法官上一堂纯粹的法律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网上稍微检索即发现:无论从学术还是实务的角度看,“应当”和“必须”都属于强制性规范用语,在意思上没有本质区别。
作为80多岁的老人,上访无疑存在诸多不便。我姑且不去判断“他人非法毁坏其承包林地”是否属实,也不去判断其上访是否合理,甚至也不去探究法官判这位八旬老人寻衅滋事罪是否恰当?只看法官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判时年已82周岁的老人“蹲大牢”,无疑是“冒天下之大不韪”,没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实在难以解释得通,除非法官真是糊涂蛋。
拒绝骨折85岁老太保外就医,千夫所指!
再来给河北省监狱管理局的领导及老人所在监狱的监狱长、检查室主任上一堂法律课: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了“可准予保外就医”的条款就包括第二条第三款“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第四条“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老人虽连续两次出现骨折,监狱方面鉴定结果也承认老人为自发性第十二胸椎压缩性骨折、腰椎退行性病变;2018年7月,经CR检查,李淑贤被诊断为自发性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腰椎退变、左髋关节退行性病变,遵医嘱服药治疗、卧床静养。难道不符合“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范围? 
此外,由最高法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也明确规定,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中,“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上述五项日常生活行为有一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即可视为生活不能自理。” 
并非重大犯罪,也不具备任何社会危害性的李淑贤已85岁高龄,难道不符合“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范围?
拒绝骨折85岁老太保外就医,千夫所指!
河北省监狱管理局敢于无视以上规定而“睁眼说瞎话”,白纸黑字写上“不具备保外就医条件”,我怀疑其中“水很深”。实际上,河北省司法局的腐败案件此前也是频繁传出。比如三年前,某电器集团下属公司董事长被违规办理保外就医一案,就牵出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孙海在内的13名涉案人员,其中县处级3人、科级8人。
河北省司法厅副厅长、监狱管理局局长许新军于2015年6月24被免职不久,人民网强国论坛就出现举报帖《河北省监狱局局长许新军腐败团伙在等待法律处置》,与天涯社区《以许新军为首的河北司法腐败团伙不归共产党管吗 咋没人管?》一文,至今仍未删除。

河北省女子监狱还办过一件令人匪夷所思的“取保候审”案。被媒体解读为靠权力诱惑、挤压,让男人上钩的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原局长,被称为“权色女局长”的安惠君,作为深圳市贪官,却在判刑之后回出生地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很快就获得“取保候审”待遇,在2014年清理违规“取保候审”政治活动中被再次收监。
即使“李淑贤案”的法官、河北省监狱管理局相关人员对法律一窍不通,仅凭起码的人性(当然,必须要有)来处理这一件事,怎么也懂得地球上还有“人道”二字吧?你们这么“法外施狠”地对待一位风烛残年的老人,稍有良知的人都实在是看不下去。财新网发布该消息的一条微博,已经收获超万人转发、评论。 
我就想问一声河北省司法局领导、河北省监狱管局领导,拒绝并非重刑犯,已经骨折的85岁老太保外就医,难道就不怕千夫所指?我要静观你们如何收场! (我的公众号为“ zhoupengan1 ”)
新闻链接:
骨折八旬老太不能"保外就医" 媒体:如此苛待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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