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打击借救灾、抗疫哄抬物价,需增加专用法律条款
2020-02-10 22: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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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打击借救灾、抗疫哄抬物价,需增加专用法律条款
此次席卷全国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经构成了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由于当今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完善,商业道德水准总体偏下,借防疫哄抬物价的事件频频发生,相关部门也是及时出手,对部分恶意哄抬物价的不良商家处以重罚。
周蓬安:打击借救灾、抗疫哄抬物价,需增加专用法律条款

从媒体报道的处罚案件中,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市场供应充足,商家恶意涨价。比如郑州某超市让大白菜价格“翻了10倍”,这是明显的哄抬物价行为,结果被罚款50万。
另一种是市场供应确实严重短缺,商家坐地起价。比如北京一家药店将网络售价为每盒143元的口罩,大幅提价到每盒850元对外销售,被罚款300万;天津一家药房将12元一袋的口罩,卖出128元一袋,被罚款300万元。
对于此类“发国难财”的典型涨价形式,社会必须坚决说“不”,监管部门必须进行严肃查处。因为一个正常的社会,绝不该怂恿任何形式的“趁火打劫”行为。这些重罚案件,经媒体曝光后,得到社会的一致好评,对其它企业也将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对于遏制借防疫疯狂涨价,避免社会恐慌,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但我们同时也应该意识到,对以上哄抬物价行为的处罚依据还不是那么理直气壮,估计有些被处罚企业随后会申请听证。
我们知道,这个处罚依据,还是上个世纪市场化程度严重不足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和国务院在10年前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对照一下就不难看出,如果此轮涨价的仅仅是个别商家,能否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就很难界定了。面对重大疫情,一方面需要严刑峻法来制止哄抬物价行为,另一方面《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却存在着明显的短板,竟没有针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时实施价格约束的专用条款。
因此建议,尽快修改《价格法》,增加专门针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期间的价格管控条款,对经营者借“灾难”坐地起价、哄抬物价,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行为,尤其是对囤积居奇与救灾、抗疫直接相关商品的行为,实施较现有处罚标准更为严厉的专用处罚规定。
此外,对于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信息,如捏造涨价信息,使用“严重缺货”诱导消费者购买,推高价格预期,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共同提高价格的行为,实施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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