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和稀泥!吵架回家发病身亡能怪对方?
2018-10-22 01: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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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法庭和稀泥!吵架回家发病身亡能怪对方?
常州市金坛区一患病男子跟同村村民大吵一架后,回家不久突然发病不治身亡。死者家属为了赔偿问题,到对方家中大闹3个月,结果因涉嫌破坏他人财产被追究刑责。近日,金坛区薛埠法庭联合公安、司法等部门采取"打包"处理的方式,成功调解处理了这起纠纷。(10月21日《现代快报(南京)》)
法庭和稀泥!吵架回家发病身亡能怪对方?
这又是一起所谓的“正能量”报道,还“成功调解”呢。据这篇意在宣传当地司法机关“丰功伟绩”的新闻报道,身患尿毒症多年的64岁男子王某因琐事与同村人吴某、陈某夫妇俩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吵完架后,双方各自回家。王某回家后不久就倒在地上,意识不清。家人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急救。6月6日经家属要求吸氧出院。6月9日,王某不治身亡。
随后,王某亲属要求对方赔偿,对方不答应,王某家属即纠集多人到吴某家中闹事,在吴某家门前摆设灵堂、烧纸钱;往吴某家楼梯上泼粪;将吴某家门口3棵大树拦腰截断;还在吴某家房屋顶上敲了上百个窟窿……这样连续闹了3个多月。
我不知道吴某一家在这3个月里过的是什么日子?而媒体很巧妙地在上文后面加了一句“吴某家人终于受不了了,向警方求助。”我以正常人的心理判断,想问一问这篇新闻的采编人员,吴某此前真的从没报过警,而仅仅是一次性“终于”就灵?
值得表扬的是,警方在“经鉴定,吴某家财产损害估值已达1.7万余元”之后,能认定王某家属的行为涉嫌犯罪,警方立案侦查,至少他们还是具有基本的法治素养。可随后的处理结果却令人大跌眼镜。
该文报道,为此,法庭特别召开庭务会,对案件进行了讨论,定下了联合公安、司法,采取"打包"解决的办案思路。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王某的死亡赔偿达成了一致:二被告放弃追究李某对其家庭造成的财物损失,并申请撤销了李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刑事立案。
这个调解结果,明显是非不分。吴某长时间遭受羞辱,并损失1.7万经济损失,就这么一笔勾销,这不是鼓励“讹”人吗?昨天早上看到这则新闻后,写了一条微评:法院是非不分。被自己气死,与他人何干?分明是和稀泥,却美化成“法庭联合公安、司法等部门采取‘打包’处理的方式,成功调解处理了这起纠纷”。
网易一位网友留言分析称:我反复看了最后的判决。王某死亡和李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分明是两个独立案件,其因果关系也不成立。我们总觉得死者为大,所以法律的天平往往会倾斜于弱者,难道弱者就可以通过耍流氓,使手段让天平平衡吗?吴某陈某的不必要损失又让谁来承担?假若有100个家庭效仿,那170万的损失谁来承担?最后会不会像蝴蝶效应一样,最后还要整个社会承担?
几天前,被网友热议的“男子与的哥斗狠身亡”案,经过媒体曝光,网友“一边倒”地认为出租车司机无责、无罪,“斗狠”的摩托车司机自己气死了自己,在事发3个多月后,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终于做“出租车司机无责”的认定,并要求下辖的区检察院撤销对出租车司机的批捕决定,同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据说,公安机关及时撤销了案件。我在《“男子与的哥斗狠身亡”案反转,功在媒体!》一文中,提出两条建议:一是呼吁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启动问责程序,对制造该荒唐案件的相关人员实施问责;二是建议的哥尽快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也就是说,王某在吵架现场并没有发病,而是回家后才发病,这和吵架一定有关系吗?今天,我要将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对“男子与的哥斗狠身亡”案的定性内容无偿转给常州市金坛区薛埠法庭、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官员,希望你们能从中能领悟到哪怕一点点“道理”,学到一点点法律知识:藤下车后,二人虽有争吵,但在双方妻子的劝阻下,并没有发生直接的肢体接触。纵观全案,藤广江在主观上没有罪过,客观上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应予以逮捕。
法庭和稀泥!吵架回家发病身亡能怪对方?
从报道看,常州金坛的这个“吵架死”案件,司法机关并非完全依据法律来,而是考虑“因本案社会影响较大,双方对抗情绪较强,且涉及到刑事、民事、信访等几方面,法庭若就案判案势必加深双方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我的理解是,最担心的是死者亲属上访。我就感到奇怪了,他们无理上访,上级信访部门会给他“甜头”?给他上访就是了,让他自己花路费,看看有没有人同情他?
如此“和稀泥”得出的结果,并没有伸张正义,而仅仅是本着看谁胳膊粗,看谁更会闹,而采取息事宁人的方法,虽然双方就此罢休,但绝对不可能冰释前嫌,甚至为双方后代结下梁子,为日后埋下祸根。有一位网易网友就此结果讽刺得好:就得多生孩子,家大业大的,遇事人多不怕,闹得起。老实人永远受欺负。 (我的主公众号为“ zhoupengan1 ”)
新闻链接:
男子与人吵架发病身亡 家属将对方屋顶敲出100个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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