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理储户存款消失案,法院袒护银行?
2018-06-17 20: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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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不受理储户存款消失案,法院袒护银行?
请勿擅发公众号)6月15日澎湃新闻报道,滨州市中院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段某、杨某等11人,先后在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镇中分理处等3个网点以“非阳光操作”为名,伪造金融票证,以高息吸引“存款人”办理“存款”,共伪造金融票证43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6473万元,尚有16035.09万元没有收回。判决书显示,涉案人员中有5人为银行职工,其中段某系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行长。
不受理储户存款消失案,法院袒护银行?
因为社会保障体系严重缺陷,普通中国人就只能“喜爱存钱”,可存了钱放哪却又特别伤脑筋。投资股市?那是“奔驰进去,自行车出来”的游戏。投资楼市?可大政是“房住不炒”啊,因此“限购”逼得你有钱也不给买,而且不时还有出台房地产税的消息来吓唬你。买保险、买基金?我劝大家就别犯这个傻了。那么,老百姓的余钱也就只能存银行。存银行,是中国近70年来被百姓视为最为安全的存钱方式。因此本案中的受害者在可享受“阳光贴息”,年利率可达6个百分点的诱惑下,不远千里,从杭州来这个小银行存了1100万。可她一年后存款到期取钱时,却被告知“没有这笔钱”。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受害者多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银行赔偿损失,但均被滨州市、区两级法院以“对被害人财产应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为由,不予受理。
笔者以为,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本身就是理解有误。该司法解释称,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不受理储户存款消失案,法院袒护银行?
法院的据此理解的意思是,储户的钱是被这些犯罪分子骗走了,犯罪分子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只能对犯罪分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不能对银行提起民事诉讼。
滨州市、区两级法院如此理解司法解释是十分荒唐的。因为被害人的存款业务是在法定工作时间里,去邹平农商行法定营业场所,并在正规的营业窗口取得合法的储蓄存单,工作人员在办理该项业务时,体现的都是职务行为。那么,储户即与邹平农商行形成了合法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而不是与办理业务的银行工作人员形成任何业务关系。
那么,银行就负有向储户支付到期存款本息的义务。而因为银行系统管理混乱,储户的钱被银行内部人员转走,银行当然要负全责。按理,银行为了声誉,也该偷偷地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中国的一些银行根本就“不要脸”,能推则推,反正储户占据弱势地位。
不受理储户存款消失案,法院袒护银行?
银行“不要脸”还不仅仅邹平农商行这样的小银行,连民生银行也曾这么干。一年前,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涉嫌伪造产品,并以产品“让利”转让的方式吸引该行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致使逾150名投资者被套,涉案金额或高达30亿元。事发后,100多名投资人紧急联系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总行高层寻求解决方案,获得的答复竟然是“该理财产品系伪造,民生银行已报案,且表示此事件为张颖的个人行为”。
从近年来屡屡出现的“储户被骗、上告”案中,我有一个基本判断,那就是司法对储户的保障能力正在削弱。记得2014年1月15日,新华社披露浙江杭州42位银行储户放在银行的数千万元存款仅剩少许甚至被清零。杭州警方回应新华社记者时称,将全力追回赃款保护储户权益,涉案银行也将为受害储户垫付存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银行有义务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商业银行要强化内部督查,不应再发生存款失踪个案。

不受理储户存款消失案,法院袒护银行?
可四年过去后,这个“理”依然无法摆平,这其中是否有基层法院腐败因素?笔者不禁想起此前写的《法官餐费凭啥长期由农信社买单?》一文,说的是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某饭店就餐共花费24078元,一直未付款。店主曹女士多次讨要无果,于2016年10月聘请了律师,起诉长清区人民法院。当时签字的法院工作人员介绍,之前农信社和法院有个协议,答应给报销这笔餐费。
农信社凭什么替法院报销餐费?无疑是农信社平时需要法院帮忙。而这种帮忙,除了法院正常履职别“使绊子”外,或许还有保护其非正当利益的意思。邹平农商行也是地处山东,与长清农信社应该同属于山东农信社分支机构,与法院关系肯定也是相当密切,在面对千里之外的杭州受害人时,做出“不受理”的决定,不能说完全没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我劝滨州市中院的领导们,在网上搜索《央行回应储户数亿元存款失踪:缺口由银行垫付》一文,好好看看。 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新闻链接:
女子在农信社存1100万 到期取钱被告知"没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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