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因公司欠薪卷款案,与衡山警方商榷
2018-02-22 18: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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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就因公司欠薪卷款案,与衡山警方商榷
2月22日,红网《男子因公司欠薪卷款回家过年 老板报案他初五落网》一文报道,从2017年2月到当年8月,周某一直在湖南某不锈钢有限公司担任业务经理,却一直没拿到薪水,多次找到公司希望讨回6个月的工资,但老板以各种理由拒绝。一气之下,周某卷走公司10万余元货款,直接回老家过年。公司老板报案,周某因涉嫌职务侵占被警方上网追逃,大年初五被衡山西站派出所民警查获,且已刑事拘留。
就因公司欠薪卷款案,与衡山警方商榷
当今社会矛盾突出,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少数执法、司法机关没有正确领会法律、法规精髓,不理解“公平、公正”理应包括对弱势一方的扶持,导致一些案件虽然告一段落,却为社会埋下祸根,比如近期热议的“张QQ案”。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周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无疑又要掀起网络热议。我看了一下网易网友的留言,目前仅有的4条“热门跟贴”分别是:
老板欠薪 不用捉?应该立法老板欠员工薪水 入罪职务侵占罪
话说欠薪解决了没?
那无耻的老板下场如何??难道果然是官商勾结?
官商当道!!!法律是你的武器?笑话,当我们是活在晚上七点整吧!
就因公司欠薪卷款案,与衡山警方商榷
针对网友的质疑,当地警方或劳动部门也许理直气壮说,企业欠他工资,他又没来找我们,我们怎么知道?不错,你们是没有责任。但笔者也想问一声,针对目前“欠薪”问题已经相当严重的现状,被“欠薪”后找你们,程序简单吗?问题真的容易得到解决吗?
就该案而言,该新闻的作者水平实在够呛,连受众最关心的欠薪数据都没有写进去。当然,也许警方有意袒护老板,或警方法律素养不够,对刑拘周某也不是那么有底气,因此不让透露。但笔者以文章描述其“看似风光的这份工作”为基础,给算一笔帐:假如周某每个月5000块钱工资,应该不算多,那欠6个月工资就是3万元。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
就因公司欠薪卷款案,与衡山警方商榷
假设当地人社部门对职工权益保护的宣传很到位,假设周某也找过人社部门,人社部门也曾责令老板支付工作,再按照中位数75%计算,老板也该支付周某2.25万元赔偿金,周某所谓“卷走”的货款其实就4.75万元。
如果人社部门此前没有介入过,支付赔偿金的前提并不存在,那么老板也应该支付其法定的“五险一金”,余下部分才是老板应得的,周某才算侵占。以长沙为例,从“社保查询网”得知,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9%,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3%,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0.7%,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5%,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8%,合计37.5%。按照30000元计算,应该是11250元。周某侵占的数额:10万-3万-1.125万=5.875万元。
就因公司欠薪卷款案,与衡山警方商榷
此外,该案中老板有过错在先,周某作为受害人理应受警方同情。为了这区区4.75万元,或者5.875万元,说不定人家节后会主动归还,或者老板与其沟通后,也会如数归还,社会危害性能有多大?为此刑事拘留原本处于弱势的周某,情理上是不是有点过分?
说完情理,我再来分析分析法理,因为法不容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两高”现行最新司法解释,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就因公司欠薪卷款案,与衡山警方商榷
也就是说,非法侵占金额达不到6万元的,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那么,衡阳警方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周某,事先算过这笔帐吗?如果没有计算过,这么做是不是有点轻率?
最后我不得不声明,这里仅仅是与衡阳警方商榷。如果拥有“看似风光的这份工作”的周某月薪加提成只有2000元,那又是另一码事,但对“欠薪”受害者周某,希望你们给予应有的同情。笔者最后还要提醒衡阳官方的一点是,该企业有没有拖欠其他职工的工资?理应举一反三,查个水落石出,这是你们职业敏感所应有的素质。 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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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公司欠薪卷款回家过年 老板报案他初五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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