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抓贼人正当防卫,我为南京法官点个赞!
2018-10-07 15: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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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判抓贼人正当防卫,我为南京法官点个赞!
2016年3月19日,骆某大白天作案时被物主和邻居制服,在这过程中受伤,骆某竟向他们索赔,遭拒后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受伤造成损失14万余元。近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法院认为,物主系正当防卫,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两邻居系见义勇为行为,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10月6日《新京报(北京)》
判抓贼人正当防卫,我为南京法官点个赞!
由于受“彭宇案”影响,“南京法官”在一定阶段甚至成为“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的代名词,弄得我这个南京近邻都不服气。因为在我的心目中,南京的法制环境绝对处于中国中上等水平。“彭宇案”给南京带来的负面消息之所以难以消除,主要因为当事法官严重偏离主流价值观的推理,“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去扶她”引发舆论哗然,并诱发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随后的一审判决结果。
新京报这篇题为《小偷被抓骨折索赔14万 法院:抓贼人正当防卫 不赔》的文章虽然短短一百多个字,但网易新闻24小时后已有超过18万人留言。看了下两页留言,近乎“一边倒”的支持判决,受“彭宇案”影响的南京法官形象也因此得到了不错的提升。
而一位网友甚至联想到“昆山反杀案”被判正当防卫,留言称“这段时间法官越来越正了”。换句话说就是,近期几个判“正当防卫”的案子,较好地体现出法律惩恶扬善的初衷,为中国法官、法院增了光、添了彩。
判抓贼人正当防卫,我为南京法官点个赞!
其实,近期也有不少被网友普遍认为“正当防卫”的案件却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有的案件甚至还相当“反智”。比如内蒙古托克托县新营子镇村民王生娃,凌晨4点潜入郭三祥家中,对其头部连砍三斧(郭三祥的面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被郭家女婿王铁柱、亲戚王玉成发现后,又用木棒和双响炮攻击二人,最后反被二人打致多处受伤,经抢救无效于两日后死亡。法院认为,王铁柱、王玉成在防卫过程中,持械击打其身体造成了死亡的严重后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减轻处罚”,一审、二审判决二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7年。我曾旗帜鲜明地以《正当防卫!“入室砍人被反打致死”活该》一文怒对内蒙古法官。
再比如小伙勒死传销“打手”案,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也显得缺乏法律正义感,我在《小伙勒死传销“打手”案,也该判正当防卫》一文中,对该案进行过分析。
而围绕偷盗分子在争执、逃跑过程中死伤案例如何处理话题,此前也有彰显法律光辉的案例。如桂林养殖户王庆在开车追两名疑似偷狗贼时,对方的摩托车因失控撞树,致一死一伤。王庆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刑拘,后检察院不予批捕,释放。死者家属不服起诉,向王庆和另一名偷狗嫌疑人徐某索赔34.8万余元。法院判决驳回死者家属侯某等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6523元,由死者家属负担。
偷狗贼在逃遁的途中撞树死亡,是一件及不光彩的事情,这要是搁在万恶的旧社会,那是连与祖先埋在一起的资格都没有的,更不要说进祠堂了,亲属哪里还有脸面让“抓小偷”的赔偿?那会被附近村民讥笑为“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的。如今,法院的判决让其鸡飞蛋打,也算是给这家人甚至给当地百姓上了一堂生动的道德伦理课。
但也有一些案件的处理纯粹是“葫芦僧乱判糊涂案”,突出体现了“和稀泥”的本质。如福建漳浦湖西乡顶坛村村民蓝如童追小偷时拉扯其衣袖致其摔倒死亡,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实为蓝如童)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可黄某为追赶小偷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小偷死亡,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漳州新浪发起的一项投票显示,在8万多参与人数中,有近七成网民表示检方的判断“不合理”。
最终,蓝如童和当地政府共给死者家属补偿了10万元。
判抓贼人正当防卫,我为南京法官点个赞!
在笔者看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的这个判决结果是善恶分明,法理充分,对于弘扬正气,打击邪恶,鼓励见义勇为,激发国人血性,积极作用不可低估。今后判“正当防卫”的案例多起来,遇事“好人”就会挺身而出,“坏人”也就不敢肆意妄为,社会治安将随之改善,总体社会道德水准就会快速提高。 (我的主公众号为“ zhoupengan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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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被抓骨折索赔14万 法院:抓贼人正当防卫 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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